国家税务总局12月4日发布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以及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首年情况看,这一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相当部分纳税人预缴阶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并且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出台了《公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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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      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案例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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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告》出台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使用青岛用友软件用友U8+系统该如何实现这一调整呢?
U8+在薪资管理中人员档案增加了【上年收入<=6 万】的选项,该选项可以通过手工维护,也可以通过 EXCEL 批量导入,勾选了【上年收入<=6万】选项后,按以下计税规则计算:
1、增加选项
增加【上年收入<=6 万】的选项,该选项可以通过手工维护,也可以通过 EXCEL 导入的方式批量维护。
图片
2、计算规则
勾选了【上年收入<=6万】选项,按以下计税规则计算:
(1) 工资变动计算时,对于满足上年累计收入小于6万的员工,在纳税年度第一个月直接扣除6万减除费用,并计算税额为0。
(2) 自第二个纳税月份开始,每月需判断累计收入是否大于6万,如果大于6万,则按6万累计减除费用重新计税,税额>=0。
3、注意事项
(1)多次发放的工资类别,其中一个勾选“上年收入<=6万勾选”,所有发放次数全部更新。
(2)  如果上年累计收入小于6万,对于年终奖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1)可以通过新建工资项目,将年终奖纳入综合所得,这样就可以不扣税。如果本纳税年度后续收入大于6万,工资收入和年终奖合并会按综合所得计税。
2)将年终奖计入【年终奖】工资项目,将会按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计算。
上述两种处理方式需要用户自行判断,谨慎选择其一。